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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| 标准值 | 项目 | 标准值 |
池水温度,℃ | 22~26 | 游离性余氯,mg/L | 0.3~0.5 |
pH值 | 6.8~8.5 | 细菌总数,个/mL | ≤1000 |
浑浊度,度 | ≤5 | 大肠菌群,个/L | ≤ 18 |
尿素,mg/L | ≤3.5 | 有毒物质 | 按TJ 36表3执行 |
项目 | 标准值 | 项目 | 标准值 |
pH值 | 6.0~9.0 | 漂浮物质 | 无油膜及无漂浮物 |
透明度,cm | ≥ 30 | 有毒物质 | 按TJ36表3执行或按GB3079执行 |
项目 | 标准值 | 项目 | 标准值 |
冬季室温,℃ | 高于水温度1~2 | 空气细菌数 | |
相对湿度,% | ≤ 80 | a. 撞击法,cfu/m3 | ≤ 4000 |
风速,m/s | ≤ 0.5 | b. 沉降法,个/皿 | ≤ 40 |
二氧化碳,% | ≤ 0.15 |
3.2 经常性卫生要求
3.2.1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。
3.2.2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,池水中加入0.25~0.5mg/L硫酸铜。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.0mg/L。
3.2.3 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~10mg/L,须 4h 更换一次。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.3~0.5mg/L。
3.2.4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,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。
3.2.5 严禁患有肝炎、心脏病、皮肤癣疹(包括脚癣)、重症砂眼、急性结膜炎、中耳炎、 肠道传染病、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。
3.2.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。
3.3 设计卫生要求
3.3.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,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, 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。
3.3.2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,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。
3.3.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,呈浅色。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,走道外缘设排水沟, 污水排入下水道。
3.3.4 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/4,水面照度不低于 80lx。
3.3.5 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、浴淋室、厕所等。淋浴室每 30~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。女厕所每 40人设一个便池,男厕所每 60个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。其污水排入下水道。
3.3.6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(池长不小于 2m, 宽度应与走道相同, 深度20cm)。
3.3.7 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,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。
3.3.8 开辟天然游泳场时,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.1.2规定,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。
3.3.9 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、树桩、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。水流速度不大于0.5m/s。
3.3.10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。
4 监测检验方法
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》执行。